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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字当头精准规范开展问责

作者: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9-16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进一步界定不同问责情形的问责主体,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及时纠正滥用问责、不当问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问责工作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规范的程序安排、明晰的责任权限,保证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当前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问责主体缺位越位错位。有的地方问责缺位,把问责看成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相关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机关很少参与进来,不愿问责、不会问责。有的地方被动问责多、主动问责少,问责工作过多依赖于上级督办,以及检查考核、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有的地方问责越位,忽视程序规定和职责权限,在开展专项检查、联合调查工作中,直接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具体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要求问责。有的地方问责错位,将一般干部纳入问责范围,以简单问责替代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或者以问责下级代替上级、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问责的严肃性和震慑性不够。

问责工作泛化和不均衡。有的地方问责情形泛化,问责手段单一,把问责对象向下级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无限度延伸。有的问责挑“软柿子”捏,问副职、下级责任多,问主官、上级责任少。有的存在“老好人”思想,以“追责”代替“问责”,以追究直接责任替代领导责任。有的问责高举轻放,以组织处理替代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替代组织处理,以追究个体责任替代追究集体责任。此外,一些地方问责工作存在不均衡问题,问责领域主要集中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等方面,而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力、选人用人、决策中造成失误的问责数量相对较少。

问责程序和方式不规范。有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不够,重约束轻激励,不重视在问责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的开展问责过程中,没有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一味追求快查严办,按照“简单归错”逻辑,既没有认真对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认真分析其履行状况与责任后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不注重问责效果。一些地方开展问责工作“一问了之”,只讲问责不谈整改,或者以问责代替整改。一些地方问责重“严管”轻“厚爱”,出现“多干事多问责、少干事少问责、不干事不问责”的错误导向。一些地方对基层干部缺乏关爱,对被问责干部关心、回访不够。

分析问题背后的成因

思想认识不清晰。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问责概念认识模糊,不懂问责、盲目问责。有的对问责情形认识不清,把招商引资、生态保护、脱贫攻坚中的具体业务工作也纳入问责范围。有的不能区分“追责”与“问责”的关系,把追究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混同于问责。有的不能厘清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的界限,在实际工作中重查处直接责任,轻追究领导责任。

责任边界不明确。有的地方由于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职责范围不清,问责对象不明确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将上级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推给基层,把承担的主体责任变为“督导责任”,变相向基层推卸责任。

问责理念亟待转变。一些地方把问责当作日常管理手段,只要工作推动中遇到障碍,都想依靠问责手段来解决。一些地方重问责数量、轻问责质量,在问责过程中不是严格依据事实和纪法,而是过度依赖上级意志和社会舆论,既没有深入细致调查,也没有科学分析研判,问责效果不佳。

构建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有效机制

聚焦重点任务开展问责。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跟党中央关于当前形势的最新判断和最新部署要求,围绕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及执行和维护制度不力、滥用弃用权力等问题开展问责工作,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职尽责。

构建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的良性局面。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及相关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通过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问责工作,切实改变纪检监察机关在问责中唱“独角戏”的局面。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履行监督职责,也要履行协助职责,协调解决问责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健全问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管理问题线索等形式,为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抓手和载体,并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及时加以纠正。

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严格按照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问责。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出现的把责任层层下移等问题。明确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之间的责任边界,根据工作重点任务变化动态调整责任清单,实现问责情形具体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规范问责工作的相关程序和制度,从问责的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全过程都要坚持集体讨论、严格把关,保障被问责对象申辩权利。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以问责条例为标准,细化问责措施配套程序,防止出现政策把握不一、畸轻畸重的现象。

强化对问责成果的运用。问责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理多少人,而是要通过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最终达到干事创业的目的。问责工作既要体现执纪执法力度,又要充分彰显组织温度。在问责过程中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让被问责干部既认识到纪法的约束和刚性,又能感受到组织的严管与厚爱。做好问责工作“后半篇文章”,建立问责决定执行、以案促改、对被问责干部跟踪回访等制度。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进一步落实为基层减负的要求,规范各类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滥用问责、不当问责行为,及时给予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追责。(中国纪检监察报报理论周刊与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联合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罗星 胡楠,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8月27日理论周刊第8版)

 

编辑:兖矿纪委